「伴侶動物(companion animals)」是自 1970 年代起,在獸醫學、動物福利與公共政策領域中被廣泛使用的用詞。美國獸醫醫學會(AVMA)在其相關政策文件中,即以犬與貓(dogs and cats)做為伴侶動物的核心對象,討論其族群管理、健康與福利議題,反映國際獸醫與動物福利體系對犬貓定位的長期共識。
在國際層級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前身為 OIE)於其動物健康與動物福利相關文件中,亦採用「伴侶動物(companion animals)」一詞,並主要以犬與貓做為該分類之核心對象進行討論。WOAH 對伴侶動物的關注重點,集中於動物福利、健康管理以及人類與動物互動所衍生之公共衛生與社會責任議題,顯示犬貓在國際動物健康與福利治理體系中,也被視為與野生動物不同之動物類型。
在人類—動物關係研究的經典著作《In the Company of Animals: A Study of Human–Animal Relationships》中,作者 James A. Serpell,其身分為美國賓州大學獸醫學院(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chool of Veterinary Medicine)之動物倫理與動物福利教授,明確指出犬與貓在現代社會中並非以生態資源或自然對象的身分存在,而是透過長期馴化進入人類社會結構之內,成為以情感連結、陪伴關係與日常共存為核心價值的動物類型。Serpell 將犬貓界定為「人類社會內部的動物」,其存在目的並非供人類食用或剝削其身體產出,人類與其關係基礎建立於情感連結(affection, companionship)之上;相對的,野生動物則被描述為「人類生活之外的存在」,其管理邏輯著重於生態系統與物種層次,而非伴侶關係或個體福利。
此一來自獸醫學與動物倫理學領域的重要學術觀點,亦與台灣現行法制對犬貓的分類邏輯高度一致。《動物保護法》自立法以來,即明確將犬、貓列為主要規範對象,並課予人類在照顧、醫療與防止不當對待上的積極義務,反映犬貓被視為人類社會內部成員的法律定位;相對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者,係以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野生動物為對象,其立法目的在於物種保育與生態平衡,而非個體層次的伴侶關係維護。兩部法律在立法目的、規範對象與責任設計上,均建立於「犬貓非屬野生動物」的前提之上。
因此,無論在學術研究、國際專業治理或國內法律制度層面,犬貓做為早已被清楚界定之伴侶動物,其管理與政策設計本就應與野生動物有所區別,不應將犬貓與野生動物混為一談,亦不宜以野生動物管理思維處理犬貓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