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動物福利,最基本的起點先看法律。台灣《動物保護法》在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立法宗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第3條對「動物」的定義,明白包括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如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這些條文確立了我國動物保護的基本範圍與方向:不只防止傷害,更要積極提升福利。


 

那麼,「動物福利」到底是什麼?簡單說,動物福利不是僅止於「不虐待」,而是讓動物在生理心理處於良好狀態:吃喝無虞、環境舒適、免於疼痛與疾病、能展現天性、並降低恐懼與壓力。這種理解並非我國獨有,而是與國際主流接軌的理念——自20世紀中後葉以來,動物福利被逐步發展為一套可溝通、可操作、可評估的實務框架,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五大自由」。

 

「五大自由」說明了動物最低應獲得的照顧準則:

  ①免於飢渴:可隨時取得乾淨飲水與適當食物。

  ②免於不適:具遮蔽、乾燥、通風、恆定溫濕的環境與舒適休息處。

  ③免於疼痛、傷病與疾病:預防醫療與及時治療。

  ④能表現天性行為:足夠空間、設施與社會互動。

  ⑤免於恐懼與壓力:以人道方式對待,降低心理痛苦。

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簡潔、全面、容易教學與落實,能成為政府政策、產業自律、民間團體與飼主之間的共同語言。

 

把視角拉回台灣法制,「五大自由」中的第一項──免於飢渴──是整個動物福利的基本起點:若連最基本的水與食物都無法穩定、適當地提供,其他福利要素便很難真正成立。在我國法律框架下,犬與貓本身即屬《動保法》所保護之範疇動物;換言之,從法律最低底線來看,第一自由不僅是家中犬貓的基本要求,對流浪犬貓也是同步適用的。即便牠們是街頭等待被救援、收容或等待認養的個體,基本的吃與喝仍是不可或缺的責任。


綜合而論,在台灣看待動物福利,既要明白法律設定了最低標準,也要理解福利的本質其實是持續改進:在最低底線之上,仍可因地制宜地把食物、水、環境、醫療、行為豐富化與人道處置等面向做得更好。當政府、產業、團體與飼主共享同一套語言(如五大自由),並各自負起責任,我們就能同時滿足法治與倫理的期待,讓「尊重生命、保護動物、增進福利」不只是一句宗旨,而是日復一日可被看見、被衡量、被精進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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